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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部連日大雨,好不容易在上個星期才趨緩,沒想到高雄一位帶著5名小孩的單親媽媽謝小姐,就抱怨在楠梓承租的一戶樓中樓嚴重漏水,不但屋內有30幾處漏水,有些開關還會漏電,全家最後只能擠在同一個房間,而向屋主反映,對方卻置之不理,但屋主反駁說,她一雨停就帶著師傅要入內修繕,但遭到拒絕,否認不願處理。

天花板出現一道裂縫,還不停有水滴掉落,另外牆壁油漆也突起,用手一摳立刻流出液體,算一算整個房子共有30幾處滲漏水,原來當時外面下著大雨,屋內也跟著下小雨。

記者:「現在下雨你就不敢摸開關了嗎。台中居家清潔推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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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小姐兒子:「不敢,因為會漏電,然後就會電到自己的手、會麻麻的。」

到底是房東不要修,還是房客不給修,現在成了羅生門。但根據民法第437條,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應由房東負擔,另外430條也規定,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,否則承租人可以終止契約,或是自行修繕再要求屋主付款,只是雙方糾紛恐怕不只有漏水這麼簡單。草屯清潔公司

樓下住戶:「這戶人家,常常(爭吵)喊消防隊,消防隊常常來呀。」

原來謝小姐沒有工作,又獨自撫養五名小孩,是社會局列管的高風險家庭,加上跟男友經常爭吵,引起鄰居抱怨,也讓這起單純的漏水修繕,演變成房客跟房東合約的保衛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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